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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第3类51752918号“ CVY 植白净+ 关心贵重的年轻 CARE VALUABLE YOUTH”商标
驳回理由: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所指“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案件分析:
本次驳回无障碍商标,仅为图样上的+号与红十字图样近似,违反《商标法》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因此案件主要在于需证明该+号与红十字会标志可以明显区分,不会产生误导。
复审理由:(1)+号与其他元素为整体,并不能单独使用;(2)+号的设计明显与红十字粗壮+号差异明显;(3)红十字的服务范围与商标所述类目明显差异。
复审结果:该标志与红十字标志可以区分开来,不会产生误导,因此在驳回商品上给予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