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监局公布4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阅读:1066 2021-11-13 13:58:32

案例一: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朵苏啤酒案

2021年4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侵犯“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朵苏啤酒2132箱。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厦门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朵苏啤酒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和1月15日从湖北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购进850箱和1450箱(12瓶/箱)620ml朵苏啤酒用于销售,违法经营额41400元。上述朵苏啤酒瓶上标注的浮雕文字和图形标志与注册的“乌苏”商标相同,但当事人并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当事人销售侵犯“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朵苏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5560瓶朵苏啤酒,并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

经魔码云查询,陈晓芳于2019年9月24日向商标局提交“朵苏”第32类“啤酒、饮料”的注册商标申请,于2020年4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2021年2月成功转让给“福建佰年佰威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佰年佰威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20年10月向商标局提交“DUOSU”的32类“啤酒、饮料”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6月14日成功注册。

案例二:湖里区某豆制品加工厂

加工侵犯“银祥”注册商标专用权豆腐案

2021年6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豆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银祥”豆腐加工,现场操作台摆放有加工好的带有“银祥”标识成品水豆腐,经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鉴别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现场公示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经营范围仅限于千张和白二连干。

图为检查无证豆腐作坊现场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带有“银祥”标识豆腐的货值金额7万余元。当事人未取得豆腐加工核准证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腐,非法经营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徐某祥销售假冒“播窖”白酒案

2021年6月3日,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辖区公安部门对集美区灌口镇黄庄里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74箱规格为500ml*6瓶的茅台“播窖”缘天下白酒,外包装标注“播窖®”,生产企业标注“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经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上述374箱白酒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查扣了374箱茅台“播窖”缘天下白酒。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涉嫌假冒“播窖”白酒经营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蔡某议等三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系列案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对蔡某议等三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三名当事人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私宰肉,分别放在各自经营的猪肉摊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三名当事人共销售私宰肉5.2908万斤,货值61.4462万元。三名当事人销售私宰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名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6.6万元、55.05万元、16.4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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